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政學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請求撤銷之遺產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登記等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