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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方名亮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葉刑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最新起訴狀或更正訴之聲明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簡易程序均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訴訟事件,有如主文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欠缺,乃定期命原告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