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旺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黃莘宜、聯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