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80號
原 告 陳坤煌
被 告 陳富祿
陳富三
陳玉花
陳汶宏
陳麗梅
陳文啓
陳宣淇
林秀美
陳成碩
陳竣宏
何淑鳳
何淑華
何志忠
何志銘
何許秀微
何梅蘭
何瑞彬
何麗美
何陳素香
陳瑩川
陳輝龍
陳瑩玉
黃保宗
陳進福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第一項有關「被繼承人陳𣗙」記載,暨事實理由欄及附表關於「被繼承人陳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