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東太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陳**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及地籍圖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勿遮掩)到院。
二、請提出嘉義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即被告陳**、陳**之戶籍謄本。
三、請依上開資料,提出更正後被告陳**、陳**之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含聲明及事實理由欄均須更正)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
四、請提出原告所有土地及所欲通行之被告共有土地之現況照片並陳報使用期間、使用情形,如有地上物存在,請併陳報相關門牌或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