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司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盧盈璇即盧莞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致未能為債權債與通知,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戶籍係設址於新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遷徙紀錄,相對人前住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後再於民國103年6月26日逕為遷入新北○○○○○○○○
,並查無證據證明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為本院所管轄,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