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司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易智即劉大群、陳金治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之證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7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按相對人人數提
出應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含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單據),此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未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通知函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