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1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772元,及其中6,013元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負欠如附表所示電信欠費、小額代收款、專案補貼款等總計37,772元未為清償,遠傳電信已於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