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蘇柏菘
被 告 達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照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30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4 年5 月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11元,及被告蘇柏菘
自民國114 年4 月12日起,被告達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 年3 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1,其餘由原告
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065 元
,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