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宮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桑春雨
被 告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