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林美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43元,及其中新臺幣5,077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