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3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郎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7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8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