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銘仁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仁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