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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陳俊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34元,及分別依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一:
編號
應付本金
利息
週年利率
0
 8,514元
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72,820元
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於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起訴狀附表一利息起算日均更正自114年4月2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