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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相  對  人  何孟夏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572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0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509元,及其中2,258 元
  自民國(下同)114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4,401元,及其中3,055 元自114 年7 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9,234元,及其中5,098 元自114 年7 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 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