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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6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陳冠雲  
被      告  黃O喆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O程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