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8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803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一:本件為被告於113年9月2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WX號自用小客車,與原告保戶林憶雯所有,由訴外人陳
柏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所
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附註二:過失比例
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調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本件應由被告負全部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