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蔡進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