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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44號
原      告  三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冠霖  
訴訟代理人  連廖惠枝
被      告  喬捷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被告積欠原告於民國114年4、5、6月間之運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5,500元、30,000元、3,000元,合計為88,500元,原告自114年6月27日起催告被告給付,惟被告迄今尚未給付上開款項。並於本院114年11月18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