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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滕柏綱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之13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路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洪薈芳  住○○市○○路○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小字第760號給付退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俞宏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377元整,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
  為1500元,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