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71號
原 告 統鑫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被 告 李維倫
新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孟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