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771號
原      告  統鑫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被      告  李維倫  
            新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孟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辯論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