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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黃煌文  
被      告  沈奎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77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註:本件係被告於98年11月6日向原告之借款未清償部分所生
   之清償借款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