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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3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被      告  胡邦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