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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4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李志堅  

被      告  陳芋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7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