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9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全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