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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01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官家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