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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黃銘毅(統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原以黃銘毅為被告,但查黃銘毅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按。黃銘毅既已死亡,依法不得為被告,原告之訴即欠缺訴訟要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為使原告為補正並確認黃銘毅之繼承人資料,有命原告提出如主文第2項所示戶籍謄本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