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玉銹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何玉銹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12年3月6日經該管戶籍機關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