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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莊迪翔(即莊道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