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莊迪翔(即莊道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