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沈姍芳(即沈文章之繼承人)



            沈君庭(即沈文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具狀表明無調解意願,足認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