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薛楷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陳國光,未記載陳國光之「住所或居所」,其身分不詳,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告陳國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含被告陳國光之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對被告陳國光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