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5913-DT車駕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地址,被告身份不詳,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通知被告,請具狀提出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地址之民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