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葉佩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設於臺南市麻豆區,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