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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蕭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