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周郁玲
被 告 賴文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龍
被 告 賴曉鈴
賴淑女
賴曉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