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蔡心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晨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219元(票面金額100萬元加計本票裁定所載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