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6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鋐源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冠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傑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00 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 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