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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原      告  雷龍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彥  


被      告  張嘉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29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汽車零件之銷售,並向廠商收取貨款等業務,依原告公司之規定,被告應於每週五將該週收取之帳款繳回原告公司,詎料,被告於113年2月21日至同年4月3日之期間,分別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應收帳款」欄所示之帳款後,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挪為私用,侵占入己,而未於收款當週之週五將收取之帳款繳回公司,總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90元,致原告公司受有439,290元之損失,而被告上開侵占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業務侵占罪並確定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犯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四、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5頁)及上開刑事案件資料即遭侵占貨款一覽表、請款單、原告及被告警詢筆錄、審判筆錄等(見刑事資料卷)核閱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上開故意犯行,致原告財產權受有損害,業已審認如前,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侵占之款項共計439,29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訴請被告給付439,29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0日(送達證證書見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八、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
收款方式
應收帳款
(新臺幣,元)
1
福森汽車修護廠
113年3月4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11,500
2
奇美汽車修護廠
113年3月29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6,000
3
詮勝汽車修護廠
113年3月28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23,390
4
欣發汽車修護廠
113年3月21日
客戶先將款項交付與雷龍公司另一業務邱睿騏後,邱睿騏復將款項交付與被告
38,400
5
益程保養廠
113年4月1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21,600
6
仁美國際
113年2月21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100,000
7
仁美國際
113年3月16日
向客戶收取支票後兌現
12,700
8
仁美國際
113年3月16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維修費用)
1,300
9
翔柏車業
113年3月29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8,500
10
增鴻汽車保養廠
113年3月28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2,040
11
廣銘汽車修理廠
113年3月29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2,400
12
冠昇汽車修配廠
113年4月1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16,000
13
泰順輪胎行
113年4月1日至3日間之某日
向客戶收取支票後兌現
68,100
14
泰順輪胎行
113年4月1日至3日間之某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60
15
佳昌汽車修配廠
113年3月間之某日
向客戶收取支票後兌現
44,100
16
百宏輪胎行
113年2月27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1,600
17
百宏輪胎行
113年3月25日
向客戶收取現金
81,600
                     合計: 43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