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洪嘉駿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泰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吉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香
被 告 方新翔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案情複雜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金額之46倍,爰依參加人之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