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旺品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灯山
被 告 嚴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然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75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2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