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竑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