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俊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星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