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46號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 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64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