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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賢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原告僅自繳1,000元,尚應補繳1,150元,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以函文、114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