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即 同展興業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紀閔
訴訟代理人 練鴻慶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即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蔡譯瑩
主參加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柯正聰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