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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即  同展興業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紀閔  
訴訟代理人  練鴻慶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即  南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蔡譯瑩  
主參加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柯正聰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