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原 告 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5,753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5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