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78號
原 告 許榮唐
被 告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芯怡即陳怡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19,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