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0號
原 告 王為勲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斗簡字第454號裁定移送管轄,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