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30號
原 告 劉賢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裕鐵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