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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
原      告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若宸(戴俊郎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被      告  王至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王祈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洪若宸承受戴俊郎之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戴俊郎死亡,並變更為洪若宸,此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及原告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告聲明由洪若宸承受戴俊郎之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臻